云南红河熊庆来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红河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营造大众创新和万众创业的良好生态,激励红河州科技创新主体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红河熊庆来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经费来源于云南红河熊庆来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由云南中水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社会力量捐赠。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褒扬熊庆来“努力求新,以作我民;努力求真,文明允臻”的科学精神,对在红河州科技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充分激发红河州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为红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包含下列奖项:

        (一)杰出贡献奖。主要奖励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红河州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以及为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在全省具有引领性和影响力的个人。

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为 1 名。

        (二)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奖。授予在特定学科领域取得重要发明、发现和科技成果,或者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

        第六条 每年颁发的奖金总额由基金会根据财务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 30 万元。其中,杰出贡献奖奖金 5 万元;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奖:一等奖 2 名,奖金 2.5 万元,二等奖 10 名,奖金 1 万元,三等奖 20 名,奖金 0.5 万元。

        第七条 红河州行政辖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承担红河州内落地项目和成果转化的辖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奖励对象。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名: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云南省省级以上科技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基金会评选委员会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评选委员会,由各相关领域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省内优秀科技专家和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经过基金会批准、颁发聘任书后,独立行使职能,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委员最多不超过 9 人。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选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选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选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实行一人一票制,以无记名形式表决确定获奖人,获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为获奖人。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向基金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评选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批准,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成立监督委员会,并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基金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评选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人不予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

        (四)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

         以上情形因提名人把关不严予以提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且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基金会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基金会有权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10月28日第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